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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督查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6点击量:69

苏建质安〔2012〕52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省安委会8月9日“四项排查”专题布置会议精神以及史省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结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对我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按排和当前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我厅下发了《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根据方案要求,8月16日-9月15日期间,为各地隐患自查阶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各地隐患排查基础上进行督查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9月17-10月10日,各督查组具体行程安排由组长确定,联络员负责通知被督查地区和本组成员。

  二、督查重点

  (1)安全生产: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实施及验收各环节的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行为的;未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人员长期脱岗的,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到位的;临时用电未按有关规范编制方案和实施的;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未建立消防组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的。

  (2)三季度专项整治内容:起重设备装拆方案、塔吊基础、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环节、使用中的安全装置及安装队伍资质和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等未达规范标准要求的;脚手架搭设、“三宝”的使用、洞口临边的防护和高处作业吊篮等未达规范标准要求的。

  (3)市场行为: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的;各市对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纪录情况。

  (4)民工拖欠和信访:建筑施工劳动用工存在工资拖欠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规范的务工人员工资制度,未办理参加工伤和社会保险等手续的;存在务工人员工伤赔偿纠纷信访的。

  (5)综合治安:未建立、落实施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的;未落实务工人员社会治安教育制度;未向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的;未签订施工现场负责人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的。

  三、督查程序

  1、听取被检查的省辖市建筑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纠纷矛盾化解情况汇报;

  2、检查组根据在建工程目录和安全监督档案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名单并开展现场检查;

  3、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四、督查分组

  督查分组见附件1。

  五、督查要求

  1、请各地准备好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纠纷矛盾化解情况的书面汇报,并准备好在建工程目录,目录列表中在建工程应包含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形象进度、开竣工日期等信息;

  2、请各省辖市建设(筑)主管部门推荐建筑安全专家一名,参加督查工作。人员名单请于9月14日前报厅质安处;

  3、检查组将在建工程目录中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每个省辖市市区和所辖两个县(市)累计检查项目不少于8个;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报全省检查情况;

  5、检查期间各地接待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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